小贷融资杠杆1.5倍不足银行两成
发布日期:2015-8-31 | 点击数:983次
2015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机构明确提出新的监管要求:第一、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第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第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的放贷机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机构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本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贷公司出现的背景
90年代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不断出现的经济活动扩大了对资金的借贷需求,然而不完善的金融体系远远不能满足急速生成的多层次的借贷需求,个人借贷、中小微企业借贷、以及涉及到中低收入人群和产业的借贷基本上都被传统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因此大量的民间资金借贷活动繁盛兴起。
虽然90年代初颁布的一系列法律肯定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合法性,但是全国各地民间融资活动仍旧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这些问题给整个社会的金融体系构成了大量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危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例如打着民间借贷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黑社会组织机构放高利贷,虚设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合法的借贷机构缺乏有效监管。因此,监管机构本着丰富金融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的原则,开始对各类不吸收存款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加大非法放贷活动查处力度,形成正面激励与负面威慑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民间融资浮出水面、阳光运行,保护合法、打击非法,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保护从业者的权益,为民间借贷建立起长效机制和制度基础。
小贷公司发展的历史
据查,1994年小额信贷的概念被引入中国。2000年,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贷款。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中西部五省开展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广泛开展开来。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立村镇银行,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身份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积极作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2015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于小贷公司的发展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小贷公司发展的现状
截止2015年6月30日,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951家,从业人员接近114017人,实收资本8443.25亿人民币,贷款余额9594.16亿人民币。其中,江苏省共有636家,辽宁省604家,安徽省460家,分别居于前三位。
小贷公司发展的问题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工商企业之名进行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从事放贷的金融业务。因为这一模糊的身份,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优惠税收政策,必须按一般企业被征以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在开业的前期也无任何的减免和优惠,融资也无法和银行一样享受相关权益。同时也不能办理小额贷款的土地房产抵押,这些都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加大了其融资成本。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不超过两家银行融入不超过资本金50%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的情况下,最大融资杠杆只有1.5倍,而担保公司有10倍、银行有12倍。由于资金融通渠道受阻,业务受限,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贷资金不足已成为当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最大因素。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受阻,资金有限,风险自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所接受的借款人和发放借款的数量都受限,形成了“挑肥拣瘦”的局面,这严重违背了央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推动“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小额贷款公司逐渐演化成为为少部分人融资服务和为少部分有钱人挣钱的工具。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业务繁琐,利润低,员工薪酬待遇普遍不高,无法从外界吸引有知识技能的人才,管理水平难以提高,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造成恶性循环。
小贷公司发展的前景
征信环节是借贷产业的核心和发展方向,我国信贷产业之所以落后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征信体系的落后,然而“先天就不足”的小额信贷公司却没有加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获取客户信用信息的成本增大,阻碍了业务规模的扩张,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因此,将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央行的征信系统,有利于减少其业务成本,提高效率,提高放贷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为监管机构多层次监管民间借贷产业起到了促进作用,为监管机构统计借贷数据起到完善和补充的作用,为小额贷款公司走向村镇银行以及民营银行做了长足的准备,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贷,不能吸存,而且也不能接受银行的同业拆借利率,只能按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渠道也受到限制。为了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活力,发挥其在社会经济中“小而美”的角色,监管机构应该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比例的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实行差异化政策。其次是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给予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利率、再贷款资格,并且还应该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小额信贷领域,以及积极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融资工具增强资本实力,自我完善和做强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