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户解难题 小贷公司优惠多
发布日期:2015-8-25 | 点击数:680次
一提到江心洲,相信大家都会想到那晶莹剔透、颗颗饱满的葡萄。眼下正是葡萄成熟时节。家住江心洲的张大爷以种植葡萄为生,看着进园采摘的游客络绎不绝,张大爷笑得合不拢嘴。但是回想今年年初,张大爷直摇头叹气:“像我这样的农民,要规模,没有;要抵押物,也没有,贷款难度实在太大了。就在我左右为难的时候,亲戚建议我去小贷公司试试看。真是没想到,很快就办好了,我的资金一下子活起来了,这才有了现在的大丰收。”
原来,为农户解决资金难题的同时,小贷公司也可以享受到丰厚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这种政策红利让小贷公司享受到了真金白银的实惠,在很大程度也解决了像张大爷一样的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打开了双赢的局面。
这里,税务人员要特别强调两个“名词解释”。一个是“农户”,指的是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第二个名词是“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同时还要提醒金融机构的是,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