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被列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发布日期:2015-11-16 | 点击数:1338次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

评:关于金融企业的划分其实争论由来已久,最为核心的是哪些企业属于金融机构,这些定位对部分企业而言意味着业务资质以及牌照价值的巨大差异。在详细阅读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划分标准之前,有必要重新回顾2009年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进行大致对比:

央行在2009年发布过《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将金融机构定义为:

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E-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F-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H-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Z-其他
1-小额贷款公司

央行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主要从业务实际属性和金融统计角度,央行的上述金融机构定义并不能获得其他监管机构如银监会的认可。2014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银发[2014]277号)第3部分“术语和定义”已不再把原363号文件的32类金融机构进行明确。

此次的看点有两方面:一是发文机构为央行领头三会一局联合发步,不再是央行一个人自唱自说;二是明确将贷款公司、小贷公司及典当行单列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担保公司,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同属一大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10亿元(含)100亿元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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