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定佛山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1 | 点击数:2860次
市级各社会组织: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的要求(以下简称《方案》),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
经市直各相关部门重新确认,结合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现将市直各部门确定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名单进行公布(《佛山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业务指导单位分类表》附后),并就今后相关的管理职责和登记程序明确如下:
一、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今后,按照《方案》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外,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定期将社会组织的登记情况和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等工作情况向各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通报。
二、关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按照《方案》的要求,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必须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负责对社会组织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今后,保留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办理成立、变更、注销和年检等相关业务,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三、关于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的职责
按照《方案》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实行指导和扶持,并积极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今后,无需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办理申请成立、变更、注销和年检工作,无需经业务指导单位初审,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
四、关于直接登记的程序问题
今后,按照《方案》文件精神,逐步简化登记程序,转变登记模式。为了减轻申请人办事的负累,今后申请登记社会组织,将从过往由发起人自主找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模式,转变为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申请情况去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新的登记程序为:即申请人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将视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征询其对拟申请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是否属于该部门业务主管或业务指导的职责范围,是否需要进行前置审批,以及宗旨、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将作为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的重要依据。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社会组织拟开展的业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后再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条件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社会组织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附件:《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分类表》
佛山市民政局
2012年12月10日
抄送: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