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组织学习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类型

发布日期:2020-12-14 | 点击数:486次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调整早就在预期当中,比利率调整更震撼的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新增内容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类型,新增加了职业放贷无效,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授权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二是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认定为无效,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
会议上,风控总监跟大家分享了行业中的几个经典案例并做了案例分析,员工们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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