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12-10-24 | 点击数:1355次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2008年5月4日)
(二)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关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9年以来,广西大部份城市和县以下地区已经试点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小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要求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四)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1、是企业法人;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组织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2.依法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右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