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监事(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监事(或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暂设监事1人,以后如有需要可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本协会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本协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本协会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协会监事(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本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佛山市民政局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佛山市民政局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协会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