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小额贷款行业协会自律和信用建设机制
(一)规范运作机制
第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运作机制。协会围绕章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为开展自律工作奠定基础。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自律条款,结合本行业特点,协助政府制定和完善行业运作的制度规范,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经营及服务行为。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严格依照业务主管单位所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自觉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和本协会的整体形象。
第三条 会员要依法合规经营,决不允许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搞账外经营和账外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在注册后抽逃资本金。
第四条 会员应主动向协会缴纳会费和相关管理费用。
第五条 会员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具体业务和经营行为,协会可另行组织签订相关准则或公约。
第六条 为健全我市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加强对小额贷款行业的社会监督,规范协会对涉及会员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维护小额贷款行业的良好声誉,制定《佛山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二)诚信执业机制
第一条 建立健全诚信执业机制。协会建立会员信誉档案,在条件允许、成熟的条件下,对会员单位执业状况、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信誉评价等进行调查记录,通过各种形式提高行业诚信执业的认知。
第二条 会员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客户承诺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利益。
第三条 会员应自觉维护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贷款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会员应遵循合理、公开、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从业原则:
(一)不得办理政策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二)不得吸收公众吸款;
(三)不得私自收取客户红包;
(四)不得误导客户参与高息借贷;
(五)不得参与非法集资;
(六)不得暴力催收。
若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或收到客户对从业人员投诉、举报的,该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核实情况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市、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三)信息公开机制
第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公约和章程要求,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借助网络、宣传栏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为民服务、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动态,对行业内的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提高信息公开水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业务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揭示风险。
第三条 本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佛山市民政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协会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协会的持续责任,本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佛山市民政局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佛山市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协会内部刊物、网站等载体上发布。
第五条 本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四)公平竞争机制
第一条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机制。协会保障会员的权利平等,会员享有平等管理协会内事务、决定协会内重大事项、参与协会内活动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会员在协会内享有特权,通过协会获得竞争优势。
第二条 公平竞争机制规定会员经营的基本准则,实行价格自律,制止垄断行为,防止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配合政府重点打击违规操作等行为,积极协调对外关系,维护行业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佛山市小额贷款行业自律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在业务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侵害其他会员单位权益,不得弄虚作假和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误导公众舆论。
第四条 会员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贷款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第五条 会员间应加强配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会员的权益,努力防范经营风险,共同执行协会推出的维权联合行动,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小额信贷行业正当权益的行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采用排斥其他会员的行为。
第六条 根据《佛山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举报与小额贷款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有权向本协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等有关情况;
(八)有权向本协会咨询小额贷款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五)奖励惩戒机制
第一条 建立健全奖励惩戒机制。协会按照章程要求,对会员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及时查处会员的不规范行为,对遵纪守法的会员进行表扬奖励。对遵纪守法、经营规范或对行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较多、信誉不好的会员进行重点检查,对屡整不改的会员,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反映。
第二条 对会员违反《佛山市小额贷款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根据情节由本协会提出口头警告、内部通报,或按照协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约定,给以相应处罚,相关会员应积极配合,认真整改;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金融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协会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 批评教育;
(二) 公开谴责;
(三) 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条 市、区监管部门对投诉处理结果与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评级结果挂钩。对公司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欺瞒、拖延等行为的,经协会受理并核实,每一次扣0.5分,对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纳入诚信档案记录。
第五条 协会除对违法违规会员给予行业处分外,同时有权责令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会员违规行为显著轻微或者免予处分的,协会可以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或者责令整改。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法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五)与投诉人达成和解的。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未满两年的。
(六)自律保障机制
第一条 建立健全自律保障机制。为理顺与会员单位的关系,鼓励其依法管理内部事务,充分发挥其自律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会建立自律保障机制,加强协会对会员的指导与监督,增强会员开展自律工作的责任感。
第二条 为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证我市小额贷款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共同抵制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经营和发展,制定《佛山市小额贷款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条 根据《佛山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信息平台服务;
(二)组织交流考察;
(三)组织业务培训;
(四)业务创新研发;
(五)行业自律管理;
(六)政策咨询服务;
(七)维权协调服务;
(八)受托管理服务;
(九)其他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据《佛山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协会所有会员在业务合作中应持优惠收费的原则;
(八)向本协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协会秘密。
第五条 会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良好声誉。会员在业务经营中出现违章、违纪、违规问题时,应及时自查自纠。
第六条 会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或提请协会协调解决。